別墅業主為省錢找裝修游擊隊 工人死亡賠20萬
沙坪壩大學城一位別墅業主為省錢,沒找裝修公司,而是在路邊喊了一家裝修游擊隊。裝修工人在切割油桶做垃圾桶時發生爆炸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經法官調解,業主賠了20萬元給死者家屬。

廖女士在大學城某高檔樓盤買了一套別墅。2013年11月19日,廖女士找到曹某搞裝修。第二天中午,住在九龍坡石橋鋪附近的曹某,到石橋鋪一日雜店買了一個廢舊油桶。當天下午3時許,曹某在廖女士別墅車庫外,用切割機切割舊油桶時發生爆炸,曹某頭部受傷,后送到陳家橋醫院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當天,虎溪派出所介入調查。廖女士先期支付了1萬元安葬費。廖女士認可曹某是她雇傭幫其裝修房屋的。事后,曹某家人將別墅業主廖女士告到沙坪壩區法院,索賠58萬余元。
去年年底法院開庭時,廖女士辯稱,她裝修房屋是找的裝修公司而不是曹某,曹某并不是自己雇傭的工人。出于人道主義,她才愿意和死者方協商解決。
曹某代理律師出示了由虎溪派出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,上面明確的事實顯示:出事前,死者曹某是廖女士雇傭為其裝修房屋的。
昨日,重慶晚報記者從沙坪壩區法院了解到,該案經法官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:由廖女士分期支付曹某家屬20萬元的賠償金。目前,賠償款已支付完畢。
工人受傷 裝修公司負全責
昨日,渝北區法院法官提醒,如果找正規裝修公司,工人出了事,業主是不用擔責的。但如果找的是裝修游擊隊,一旦出事就要當賠匠。
渝北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行分析稱,第一個案例中,業主與傷者是雇傭關系;第二個案例中,業主與傷者是承攬關系,兩者有很大區別。雇用人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承攬人造成損害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,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張行法官提醒,對于裝修房屋的業主,應當選擇具有裝修資質的公司來完成,避免承擔選任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。這種情況下,如果工人在裝修中受傷,應由公司對工人的損害承擔工傷賠償或侵權責任。即便公司將該裝修事宜轉包他人,業主也無需對工人在裝修房屋過程中受傷承擔侵權責任。
裝修工人摔斷腰 業主賠了近萬元
渝北區居民周先生,找了路邊裝修游擊隊裝新房,結果一個工人從高凳子墜下摔成重傷。最終業主擔責10%,包工頭擔責60%,傷者自身擔責30%。
2013年5月,周先生找到裝修游擊隊黃某,雙方簽訂《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》。周先生以2.8萬元工程造價包給黃某,黃某找到盧某等人裝修,盧某負責打線槽作業。當月底,盧某作業時,從高凳上摔至地面受傷,造成腰椎骨折。經司法鑒定,盧某腰部活動障礙傷殘登記為9級。
就賠償問題,盧某與包工頭黃某、業主周先生無法達成一致,遂將兩人告到渝北區法院連帶索賠11萬余元。
周先生認為,自己已與黃某簽有裝修合同,裝修工人出了事,應由包工頭黃某負責。黃某則認為,盧某自己不小心摔傷的,應當承擔主要責任。
法院認為,根據相關規定,承攬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,作為定作人的業主周先生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人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作為裝修的業主周先生將房屋裝修交由缺乏相應資質的黃某完成,其選任存在過失,因此要對傷者盧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黃某由于沒能提供安全設施及環境,致使盧某摔傷要擔責。
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由業主周先生擔責10%,賠償9942元;包工頭黃某擔責60%,賠償59652元;盧某自擔責30%。
(重慶晚報)

廖女士在大學城某高檔樓盤買了一套別墅。2013年11月19日,廖女士找到曹某搞裝修。第二天中午,住在九龍坡石橋鋪附近的曹某,到石橋鋪一日雜店買了一個廢舊油桶。當天下午3時許,曹某在廖女士別墅車庫外,用切割機切割舊油桶時發生爆炸,曹某頭部受傷,后送到陳家橋醫院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當天,虎溪派出所介入調查。廖女士先期支付了1萬元安葬費。廖女士認可曹某是她雇傭幫其裝修房屋的。事后,曹某家人將別墅業主廖女士告到沙坪壩區法院,索賠58萬余元。
去年年底法院開庭時,廖女士辯稱,她裝修房屋是找的裝修公司而不是曹某,曹某并不是自己雇傭的工人。出于人道主義,她才愿意和死者方協商解決。
曹某代理律師出示了由虎溪派出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,上面明確的事實顯示:出事前,死者曹某是廖女士雇傭為其裝修房屋的。
昨日,重慶晚報記者從沙坪壩區法院了解到,該案經法官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:由廖女士分期支付曹某家屬20萬元的賠償金。目前,賠償款已支付完畢。
工人受傷 裝修公司負全責
昨日,渝北區法院法官提醒,如果找正規裝修公司,工人出了事,業主是不用擔責的。但如果找的是裝修游擊隊,一旦出事就要當賠匠。
渝北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行分析稱,第一個案例中,業主與傷者是雇傭關系;第二個案例中,業主與傷者是承攬關系,兩者有很大區別。雇用人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承攬人造成損害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,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張行法官提醒,對于裝修房屋的業主,應當選擇具有裝修資質的公司來完成,避免承擔選任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。這種情況下,如果工人在裝修中受傷,應由公司對工人的損害承擔工傷賠償或侵權責任。即便公司將該裝修事宜轉包他人,業主也無需對工人在裝修房屋過程中受傷承擔侵權責任。
裝修工人摔斷腰 業主賠了近萬元
渝北區居民周先生,找了路邊裝修游擊隊裝新房,結果一個工人從高凳子墜下摔成重傷。最終業主擔責10%,包工頭擔責60%,傷者自身擔責30%。
2013年5月,周先生找到裝修游擊隊黃某,雙方簽訂《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》。周先生以2.8萬元工程造價包給黃某,黃某找到盧某等人裝修,盧某負責打線槽作業。當月底,盧某作業時,從高凳上摔至地面受傷,造成腰椎骨折。經司法鑒定,盧某腰部活動障礙傷殘登記為9級。
就賠償問題,盧某與包工頭黃某、業主周先生無法達成一致,遂將兩人告到渝北區法院連帶索賠11萬余元。
周先生認為,自己已與黃某簽有裝修合同,裝修工人出了事,應由包工頭黃某負責。黃某則認為,盧某自己不小心摔傷的,應當承擔主要責任。
法院認為,根據相關規定,承攬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,作為定作人的業主周先生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人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作為裝修的業主周先生將房屋裝修交由缺乏相應資質的黃某完成,其選任存在過失,因此要對傷者盧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黃某由于沒能提供安全設施及環境,致使盧某摔傷要擔責。
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由業主周先生擔責10%,賠償9942元;包工頭黃某擔責60%,賠償59652元;盧某自擔責30%。
(重慶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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